(3)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2)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悬挂的湘AZ专段车辆牌照;
(3)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GPS系统和视频监视装置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4)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身颜色统一为橘红色。
(三)核准办理程序
1、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市城管局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定的条件进行核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方可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段牌照手续;运输车辆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市城管局对运输企业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四)市场退出
运输企业获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市城管局的考核。运输企业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考核办法由市城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三、其他规定
(一)市城管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宏观管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适当控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发展规模。
运输企业对已报废和转籍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抵号的,报市城管局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抵号手续。
(二)现有运输企业不符合本规定确定的准入条件的,应当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资源整合、规模重组等手段,使企业具备相应承运城市建筑垃圾的条件。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行累计扣分考核制度,由市城管局制定实施办法并纳入运输企业运营考核范围。
四、对运输企业在运输城市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