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关于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走向法治化、市场化轨道,根据《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及《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部门
市城管局是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办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
(一)市城管局对运输企业进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含运营车辆标志);对已核准的运输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准。
(二)市场准入
1、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自有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300吨),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