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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

  (5)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6)拆除、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7)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

  (8)高压容器压力试验;

  (9)隧道(洞)工程;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重点加强对施工生产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由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五、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定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应急管理、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做好灾害预警预报和重特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提高应急管理、救援和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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