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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


  (三)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必须依据《招投标法》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建设工程选好选准具备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在招投标过程中,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表彰(如获得“安康杯”竞赛活动优胜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签订全员劳动合同、参加工伤和商业保险、获得国家相关认证等)以及连续五年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投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以选择最佳的、诚实守信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

  四、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辨识、评估、建档、登记、监控和动态管理,防患于未然;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安全检查标准,依据检查标准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评比。对严重违法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清出施工现场,吊销相关证照。

  (一)项目法人安全职责。

  1、项目法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法人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2、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3、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4、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报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并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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