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已开始建设未做安全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补做安全预评价;对于已投产运行未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的,应补做安全现状评价;以上工作应于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对逾期未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同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概算中单列。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施工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相对应的存储金额,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一是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是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2、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要求,在工程概算中计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施工单位要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施工单位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施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是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是用于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是用于安全检查与评价支出;四是用于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是用于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是用于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督。
3、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提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的要求,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建设厅分别与青海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具体意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上列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也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