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培育一批“经营有道、管理有方、竞争力强”的快递企业;形成各类快递市场主体良性发展的局面;提高快递服务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快递企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政策措施
(一)省邮政管理局作为邮政业的行业主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积极鼓励引导快递企业加快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要完善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不断优化快递服务发展环境。要联合工商、公安、安全、海关、质检、检疫检验、统计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快递市场秩序,规范快递企业合法经营。要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快递服务监管制度,公平对待各类快递市场主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各类快递企业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年审、变更或注销等事项,同时主动向邮政监管机构报备。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快递服务,促进社会化大生产与快递服务有机结合、互动发展。要将快递服务列入政府扶持服务业的发展目录,扶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大对快递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通过专项扶持资金、贷款贴息、技改贴息等政策,促进快递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扶持快递企业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服务能力,逐步走上自我发展、规模经营之路。省邮政管理局要积极引导国内外优秀快递企业在青海设立分公司或加盟经营,活跃快递市场,丰富市场参与主体。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认真落实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在我省注册的快递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对经工商管理部门、邮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注册从事快递服务的企业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加强全省快递服务网络布局与建设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快递服务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发挥行业规划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邮政行业主管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密切配合,完善行业统计制度,组织快递企业及时、准确的上报数据,有效监控和分析行业发展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