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此类村庄逐步城镇化,将农民纳入城镇社会服务与管理体系,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2)迁建安置型村庄
村庄迁建安置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导,充分考虑经济、文化、民俗、行政区划等因素,结合农民意愿,采取政策配套与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迁建。要慎重选址迁入地,引导村民向城镇或保留并重点发展的村庄聚集,避免二次搬迁。迁建型村庄原则上不得进行新建与扩建。
(3)保留发展型村庄
鼓励保留发展型村庄大力发展宜农产业,建设社会主义农村新型社区。保留控制发展村庄可进行原址整治或改建,原则禁止扩建,鼓励保留适度发展村庄和保留重点发展村庄集约发展,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保留重点发展村庄应接受迁建安置农民。
第五章 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一节 生态保护与控制
第22条 山区绿化与生态公益林建设
依托“三北”防护林体系,加快燕山地区水源保护林和太行山地区水土保持林建设,形成防御首都风沙入侵的屏障。稳步推进岩石裸露地区植被恢复。
加强山地绿化,通过对宜林荒山荒滩荒地、疏林地和未成林地的绿化建设。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23条 山区水源涵养及保护
(1)保护山区地表水环境,增强山区的水源涵养能力和水质净化能力。
(2)保护山区地下水环境。
第24条 山区自然保护.
(1)山区自然保护区
规划完善山区自然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小区的保护和管理体系,加大资源调查力度,基本形成北京山区自然保护区体系,使北京地区的绝大多数物种、群落及其生境得到有效保护。
(2)森林公园
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山区丰富的森林资源,积极发展森林公园。
(3)地质遗迹保护区
山区规划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区18处。
第25条 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是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的区域,应当加强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到2020年在山区建立一个类型齐全、分布合理、面积适宜、管理科学、效益良好的风景名胜区体系。
第26条 山区限建分区
将河湖湿地、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大型市政通道控制带划为禁止建设地区;将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非核心区、山区泥石流高易发区、山前生态保护区等划入限制建设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应避让或按限建要求进行调整。
第二节 生态修复与建设
第27条 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分区
根据矿山的开采情况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及环境影响分区,将山区矿区划分为亟待治理的典型矿山、亟须修复治理区、一般修复治理区、加强保护区和自然修复区。
第28条 矿山生态修复措施
按照矿山的生态条件和生态修复的分区划分,确定生态修复的方式和重点。
(1)对于位于深山区的交通不便的矿山废弃地可采用封禁措施加快生态自然修复;
(2)需要进行人工修复的地区采取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
(3)对于浅山地区的矿山修复治理区,可适当通过发展建设带动生态修复。
第六章 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第29条 文化传承与多样性保护策略
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最大程度保留原始信息,防止建设性破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挖掘山区地域文化特色,塑造山区特色风貌。
第30条 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