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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填写说明
  一、编号为当年度超时未审结案件的编号,依顺序编排。
  二、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受理日期等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证明日期为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出具证明书的日期。
  四、证明书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同时填写送达回执,交由当事人签收。

  附件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风险提示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且无正当事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必须是实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承受其权利义务依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如因工死亡劳动者的遗属等。
  申请人不适当或被申请人名称不符导致仲裁主体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驳回申请。
  三、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地提出自己的请求。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有经济标的的,必须载明具体金额;同时有多项请求的,应当逐一列明。
  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事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补正;拒绝补正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五、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六、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附有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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