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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8〕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取消调整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一)清理原则

  按照项目设定合理、依据充分、实施机关层级明确、审批责任区分清晰的总体要求,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上下统一原则。对于国家和省级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中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在本次清理时一律取消;对于国家和省级在清理中调整的项目,要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2、合法合理原则。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应予取消或调整。

  3、市场机制优先原则。对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予取消或调整;对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应予取消或调整。

  4、权责一致原则。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思路,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对县级机关可以实施的,应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要求,下放管理层级。

  (二)清理方法

  1、各部门、省级部门驻商各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能对非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逐项提出改革意见。

  2、各部门、省级部门驻商各单位要根据第三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进一步审核清理,逐项提出改革意见。在上一轮清理中漏报及新法出台增设的许可项目,必须补报。

  3、上报的每一个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审批项目必须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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