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根据商洛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家庭及市县区财政承受能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42元。其中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5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财政补助6元,县区财政补助18元。
对于享受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每年缴纳8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9元,市财政补助11元,县区财政补助32元。
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学生儿童家庭每人每年缴纳18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财政补助6元,县区财政补助18元。
对于家庭中享受低保的学生儿童或重度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缴费6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31.5元,市财政补助7元,县区财政补助20.5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政府全额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七)基金使用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帐户,所有保险基金均纳入统筹基金,统筹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治疗及门诊特殊病种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八)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需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缴费办法
(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2008年度7月1日至10月1日为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期,以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以及同一户口薄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十)持有《商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持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低保人员资格实行年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