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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商政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定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和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全面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底50%居民参保,2009年70%居民参保,2010年80%居民参保,2011年力争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兼顾,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发展;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水平适当挂钩,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三)覆盖范围。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县区经办,逐步推进”模式,全市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筹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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