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可按铜川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给付标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药费支付比例降低10%。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发生下列情况的,其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因交通肇事(无责任人除外)、医疗事故就医的;
(二)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就医的;
(三)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四)按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所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及一级医疗服务机构定点管理,首诊住院和转院登记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转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本市三级医院出具转外手续,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其发生的医疗费按本办法支付。未办理转外登记审批手续到外地医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所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在就近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家属或家长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3日内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其住院登记之前的医疗费不计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二条 参保居民长期异地居住或外出期间发生急症,在本市境外乡镇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凭就医证卡、诊断证明、病历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等资料到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
第三十三条 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统一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报销标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然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铜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