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闻发布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信息。
(四)保密审查制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由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审查。
(五)监督评议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对政务公开的监督,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活动;要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类座谈会,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把政务公开纳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六)考核检查制度。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七)投诉受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确定专门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群众投诉及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八)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对工作不力或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落实办公场所、人员和经费。各级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健全信息报送、调度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典型引导,示范带动。加强对政务公开示范点的监督管理,实行重点调度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通报表彰并充实为示范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示范点,取消其示范资格。
(三)积极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加快全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的相关制度,运用网络手段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严密监控。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把政务公开纳入各级政务督查专项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导力度,开展经常性地督促检查。
(五)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市监察局是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指导、协调、监督职能。市信息产业局要认真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大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力度,积极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市政府法制办要严格依法清理行政职权,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市行政审批中心办公室要加快推进服务中心(大厅)政务公开工作。人事部门要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工作力度,营造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