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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学有所教、创办优质教育、培养合格人才的迫切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必然趋势。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从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享受高质量教育需求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其重要意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发扬调查研究的作风,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认真制定规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实事求是、整体规划、分布实施。通过布局调整,进一步统筹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总体部署、试点引路、分步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坚持近期规划与远期目标相结合、学校建设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结合、布局调整与实施教育项目相结合、合理利用现有资源与进一步扩充优质资源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学校建制规范化、资源配置合理化、设施建设标准化、学校管理科学化的原则;

  --坚持中小学并重、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兼顾、城乡教育统筹、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资源互补共享的原则。

  三、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基本依据

  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中小学占地面积、各类用房生均面积、教学和生活设施装备、学校建制规模和班级定员等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96〕640号)、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和教学仪器配备标准》(教基〔2006〕16号)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青海省农村牧区寄宿制中小学建设实施细则》(青教计〔2004〕54号)、省教育厅《青海省民族寄宿制中小学管理规程(试行)》(青教民〔2004〕12号)、《青海省农村牧区寄宿制中小学生活、办公、活动设施装备参考标准》(青教民〔2004〕13号)等文件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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