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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8〕58号)


各设区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以下简称衔头发票),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冠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第三条 衔头发票的印制、入库、发售、缴销、保管、工本费核算等管理均应通过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和监控。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印制衔头发票的条件对用票单位进行审核,确保所有审核程序在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运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印制衔头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本省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不能满足其需求的;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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