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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2008)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2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韩长赋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做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范围,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范围,确定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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