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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手足口病控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1周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有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发生,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超过前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3)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手足口病疫情。

  1.3.3 较大手足口病疫情(Ⅲ级)

  (1)1周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1周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超过前5年同期水平1倍以上;

  (3)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手足口病疫情。

  1.3.4 一般手足口病疫情(Ⅳ级)

  (1)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手足口病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众身心健康的手足口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手足口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卫生厅成立河北省手足口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厅长任组长,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疾控处、应急办、医政处、妇幼处、规财处、法监处、科教处、农村与基层管理处、中医局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应急办。

  各设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本地手足口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2 应急处理专家组

  省卫生厅成立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包括卫生管理、流行病学、儿科临床、卫生检验、健康教育等各类卫生应急专家。主要职责是:分析、预测全省手足口病疫情;及时提出应急反应级别、应急处理措施、应急反应终止以及后期评估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手足口病控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疫情处理提供技术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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