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纠错和失误责任追究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后的跟踪落实、督办检查、信息反馈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厅监察室、厅法制处、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对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坚决停止执行,并做好事后监管;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有关处室要完善依法设定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法律责任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厅监察室、厅法制处会有关处室负责)。
2、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控。选择行政许可项目集中的处室单位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厅监察室、厅法制处会厅职业培训处负责)。
3、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内部的专门监督。要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等行为;要重点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涉及民生工程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就业政策和资金落到实处。(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1、拓宽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妥善处理好信访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处室要保障遇到困难和问题的群众有地方诉求,及时受理并且认真负责地妥善处理。完善综合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制度,不断引导群众依法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的程序,对疑难信访事项尽可能运用法律、行政、调解等多种手段进行处理,避免由此引发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非正常上访。(厅劳动争议仲裁处会相关处室、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