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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二、民办学校可以按生均教育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不含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并在向社会公示或印发招生简章前15天报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按照《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退还学生费用。
  十三、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筹集社会资本,努力办好学校,积累资金,滚动发展。民办学校所得的合法资金,举办者要求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十四、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召开民办教育现场会、观摩会、成果展等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关于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教育的地位与作用,宣传和表彰民办教育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五、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积极开展民办学校的人员培训、教师引进、业务指导、政策和人才市场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和市、县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民办学校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工作合力。
  十六、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中介服务体系和社会信用制度,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和协会,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审计、代理服务等,提高社会化组织程度,强化行业自律协调作用。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和管理等民办学校信用评价机构和管理制度。
  十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制订和完善评估方案,定期开展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民办学校不得随意转让、变更法人,确需变更,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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