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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设置标准报批。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六、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民办学校招生列入当地招生计划。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跨区招生时,生源地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不得扰乱招生秩序,不得买卖生源。
  七、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对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和新建校舍,要及时审批,要按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金融部门、扶贫办要积极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信贷支持。供水、供电部门要保证民办学校的用水用电,在水、电收费上做到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对民办学校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物价部门要按政策合理核定、及时审批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八、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市、县两级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市级财政每年设立20万元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每年设立10万元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九、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有序引导公办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流动。根据民办学校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选派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被选派到民办学校工作的教师身份岗位不变,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或教龄连续计算。
  十、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评选先进、教育科研、教龄和工龄计算、名师名校长津贴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对待;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教职工交纳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民办学校要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十一、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乘车优惠、评选先进、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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