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政府信息的统计和归档制度
1.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数量统计,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填报月度、年度有关统计报表(见附表)。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视情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3.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文件、资料、影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内容还应包括工作中产生的、需要归档保存的其他文件、资料。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要认真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备考。
4.归档工作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进行。
五、建立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1.建立健全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总责、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各相关单位参与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2.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和发布;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和发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和发布。
3.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六、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1、建立健全由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2、各行政机关职能科室应将本科室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获取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信息,按照
《条例》的要求进行汇集、分类、确定,并根据
《条例》和《保密法》的规定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经科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或确定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