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情况。责任部门:市、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7.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责任部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8.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责任部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9.本行政区域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责任部门:市、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10.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责任部门:市、县(市、区)应急办、政府办公室。
11.本行政区域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县(市、区)农办、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2.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市、县(市、区)环保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13.本级政府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责任部门:市、县(市、区)国资委、经委、房产局。
14.本级政府重要人事任免。责任部门: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人事局。
15.本级政府公务员选拔录用。责任部门:市、县(市、区)人事局。
16.向社会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责任部门: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17.城乡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责任部门:市、县(市、区)规划局、建设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管理局;
18.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责任部门:市、县(市、区)文化局、体育局、教育局、卫生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及相关部门。
19.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情况。责任部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房产局。
20.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责任部门:市、县(市、区)民政局、红十字会。
21.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责任部门: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
2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和备案制度
1.建立健全由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制。各单位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