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第二类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二)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三)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第二类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接种单位要具有符合《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接种现场的疫苗存放应符合规定的温度条件。
第四章 疫苗的接种
第二十条 第二类疫苗接种,应按照国家或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或按照使用说明书等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类疫苗接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承担,接种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接种场所的房屋、设备和设施应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省有关规定。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应当公示第二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接种服务价格等。
第二十三条 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价格等,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告知记录应长期妥善保存。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