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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疾控字〔2007〕57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我厅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制订了《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
  第三条 接种第二类疫苗的费用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传染病防治规划及免疫策略,有重点、有步骤的推行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

第二章 疫苗的购进与供应

  第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必须向具有生产或经营资质的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购进第二类疫苗。
  第六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保存证明文件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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