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情况进行调查,随机抽查受种对象,核对预防接种证、卡等资料,对预防接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根据辖区接种单位完成的预防接种任务量和工作质量,并结合实际考核评估结果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核拨补助经费。
第七条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八条 接种单位按照常规免疫接种报告制度每月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人次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上报材料审核后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拨预防接种补助经费额度,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放接种补助费。
第十条 对实行乡级接种门诊形式开展接种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接向接种单位发放接种补助经费,接种单位收到补助经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费发放到相关人员(包括为乡级门诊接种提供服务的村级人员)。对实行村级形式接种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乡级卫生院(防保站)发放接种补助经费,乡级卫生院(防保站)收到补助经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发放到村级预防接种人员。
第十一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由批准实施的政府按规定提供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在接种结束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接种方案要求统计接种人次数,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接种补助费发放到乡级接种单位(或乡卫生院/防保站),乡级接种单位(或乡卫生院/防保站)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费发放到承担接种任务的预防接种人员。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补助费的发放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发放领取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永久性保存备查。
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预防接种工作评估标准
第十三条 常规免疫接种工作评估指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