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过渡期结束后,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企业所办社会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在其余地区的5年内由省和所在地政府各承担50%,5年后的解决办法另行研究。
3.移交社会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的补助基数原则上按所在地2007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人均标准及该机构定编数核定。在各自承担的期限内,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逐年及时缴付给有关接收地同级财政部门;省财政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按规定逐年拨付给有关接收地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4.离休干部的管理、待遇、经费渠道及拨付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社会职能
企业自办的其他社会职能单位(如医院、市政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的分离问题,由企业与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四、其他问题
(一)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资格认定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商所在地政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所办社会职能机构实行转让或改制的,必须严格遵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符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条件的,可按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下放有色金属、军工企业以及省属关闭破产煤矿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进度安排
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移交工作,原则上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是核对确认阶段,由所在地政府与企业核对并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情况,该项工作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是签署移交协议阶段,由有关地级以上市分别与企业协商、拟订移交协议,报经省国资委、财政厅批准后签署协议,此项工作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