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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四)移交时已退休人员按规定一并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其养老关系及养老金发放渠道、办法在过渡期3年内暂时维持不变,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由财政按所在地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予以补差,补差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3年过渡期后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其退休金由财政承担。

  (五)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办学经费及解决退休教师待遇等所需费用分担及拨付办法:

  1.从移交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省财政共同承担。企业和省财政的承担比例原则上按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52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逐年承担的比例分别为75%、50%和25%,省财政逐年承担的比例分别为25%、50%和75%。经省政府同意作为劣势退出企业所办学校移交地方并予以保留的,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2.过渡期结束后,企业所办中小学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全额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在其余地区的5年内由省和所在地政府各承担50%,5年后的解决办法另行公布。

  3.移交中小学的补助基数原则上按照2007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在各自承担的期限内,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逐年及时缴付给有关接收地同级财政部门;省财政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按规定逐年拨付给有关接收地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4.离休干部的管理、待遇、经费渠道及拨付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企业所办社会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

  (一)企业所办的社会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含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应尽快与企业分离,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由所在地政府纳入当地社会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统筹考虑。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移交条件尚未成熟的可以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继续管理,条件成熟后再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

  (二)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

  (三)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社会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的分担及拨付办法:

  1.从移交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省财政共同承担,企业和省财政的承担比例原则上按粤府办〔2003〕5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前3年企业逐年承担的比例分别为75%、50%和25%,省财政逐年承担的比例分别为25%、50%和75%。经省政府同意作为劣势退出企业的大中型独立厂矿的社区机构,所需经费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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