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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及时传达省委、省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部署,监督检查煤炭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2.督促煤炭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职工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协调解决影响省属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对危及煤矿安全的河道、水库、塘坝、周边小煤矿等危险源实施有效及时的监控治理。

  5.参与省属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6.落实省里部署的各项煤矿安全监管任务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

  1.开办煤矿的中央企业是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必须完善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煤矿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管理人员,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控股煤矿的中央企业和其他主业非煤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必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必须通过公司章程、经营合同、管理协议等形式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3.参股煤矿的中央企业和其他主业非煤企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要通过公司章程、经营合同、管理协议等形式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一方要切实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凡开办两个及以上煤矿的企业,必须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中央企业在鲁煤矿由煤矿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三、确保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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