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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通报
(鲁政办字〔2008〕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做了大量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截至6月底,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陆续公开了一大批政府信息,受理了部分依申请公开,全省没有出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社会反映良好。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新工作,任务量大,政策性强,既是政务工作,又需要技术保障,工作难度很大。最近,省政府办公厅通过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网站,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整体上看,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不平衡,烟台、威海、滨州等市政府和省经贸委、财政厅等省政府部门贯彻落实《条例》认真、扎实,工作到位,也有部分市和省政府部门推进速度慢,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质量参差不齐,未编制和公布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指南和目录更新不够及时,5月1日《条例》实施前的存量政府信息录入进度普遍缓慢等。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革政府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按照《条例》和国办发〔2007〕54号、国办发〔2008〕36号、鲁政办发〔2007〕8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查,查找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各市人民政府在做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要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乡镇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承担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省政府各部门在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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