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1 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3.1配置。
表3.1 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
内容
| 设置条件
| 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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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居)委会
| 村委会所在地设置,可附设于其它建筑
| 100~3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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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幼儿园、托儿所
| 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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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活动室(图书室)
| 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 不少于5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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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年活动室
| 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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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卫生所、计生站
| 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 不少于5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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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健身场地
| 可与绿地广场结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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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化宣传栏
| 可与村委会、文化站、村口结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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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厕
| 与公共建筑、活动场地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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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市场需要可单独设置,也可以结合经营者住房合理设置。
3.3 住宅
3.3.1 住宅建设原则
3.3.1.1 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和节地、节能、节材、节水的原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3.3.1.2 住宅建设应贯彻“一户一宅”政策,并根据主导产业特点选择相应的建筑类型。以第一产业为主的村庄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宅为主;以第二、三产业为主的村庄积极引导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旅游型村庄应考虑旅游接待需求。
3.3.1.3 住宅平面设计应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特点,同时注重加强引导卫生、舒适、节约的生活方式。
3.3.1.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乡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传统风貌的建筑。
3.3.2 住宅建设要求
3.3.2.1 宅基地标准: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3m
2;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m
2。具体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3.3.2.2 单户住宅建筑面积:三人居以下:不超过150m
2,四人居:不超过200m
2,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250m
2。
单户住宅建筑面积具体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不应突破本导则规定的上限面积。
3.3.2.3 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