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村庄类型与规划要求
除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外,根据所处区位,可将村庄划分为城郊型和乡村型。
1.5.1 城郊型村庄: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非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
这类村庄应综合考虑城市化推进和村庄产业发展的影响,合理控制村庄规模,注重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机衔接,改善村庄居住环境品质。
1.5.2 乡村型村庄: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范围以外区域的村庄,主要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村庄。根据主导产业及现状资源条件,可分为种植型、养殖型、旅游型、工业型、保护型等村庄。
乡村型村庄应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和产业特点,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和延续当地原有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避免空间布局的过度分散,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营造清新优美的环境和浓郁的乡土风情。
1.5.2.1 养殖型村庄。具有一定规模的村庄养殖产业应相对集中布置,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满足卫生防疫要求;注重治理污染,严格保护村庄环境。
1.5.2.2 旅游型村庄。强化旅游规划内容,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特点和发展前景,统筹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结合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的开发利用合理安排旅游服务功能,注重旅游资源和村庄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旅游对村民生活的不合理干扰。
1.5.2.3 工业型村庄。原则上村庄不得新布局有污染的工业,现有有污染的工业应逐步向镇以上工业集中区集中;村庄现有工业已经形成规模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应结合乡镇工业集中区统一考虑。适宜发展的村庄手工业、加工业应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区域集中布置,并与村庄适当隔离。
1.5.2.4 保护型村庄。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应按照有关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现存比较完好的传统和特色村落,要严格保护,并整治影响和破坏传统特色风貌的建、构筑物,妥善处理好新建住宅与传统村落之间的关系。
1.6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建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30 m2。整治和整治扩建村庄应努力合理降低人均建设用地水平。
第二章 村域规划
村域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主要对村庄(居民点)布点及规模、产业及配套设施的空间布局、耕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等提出规划要求,村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在村域规划指导下进行。
2.1 村庄布点及规模
依据镇村布局规划,明确村域内各村庄(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范围。
2.2 产业布局
2.2.1 布局原则
2.2.1.1 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村民生产需求,合理安排村域各类产业用地(含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相关生产设施用地)。
2.2.1.2 村庄手工业、加工业、畜禽养殖业等产业宜集中布置,以利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便于治理污染和卫生防疫。
2.2.2 种植业布局
2.2.2.1 明确村域耕地、林地以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面积、范围。
2.2.2.2 按照方便使用、环保卫生和安全生产的要求,配置晒场、打谷场、堆场等作业场地。
2.2.3 养殖业布局
2.2.3.1 结合航运和水系保护要求,合理选择用于养殖的水体,合理确定养殖的水面规模。
2.2.3.2 鼓励集中饲养家禽家畜,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庄(居民点)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向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居民点)保持防护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