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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对我省村庄规划的指导,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对《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年试行版)》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宣传培训力度,切实指导各地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对已编制完成的村庄建设规划,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实际建设需求,依据本导则,适时补充村域规划编制内容,修改完善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本导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我厅2006年印发的《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年试行版)同时停止执行。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村镇建设办公室。

  附件: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第一章 总则

  1.1 导则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
  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
  1.4.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4.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1.4.5 民主化、公开化的原则。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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