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8〕34号)
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各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8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市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范围
根据鲁政办发〔2008〕18号文件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主要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不包括公办民营)学校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新建教育及辅助用房,新建学生生活用房等基建欠债;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校舍维修、校园维修欠债;购置教学仪器,购买教辅资料、教学刊物等形成的债务;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其他债务。
二、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各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学校切实做好债务自查工作,学校财务人员、学校校长、教育局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四级责任人,对本校本地上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清理审核公示。摸清债务底数是化债的基础,清理过程要按照自查、审计、公示的工作程序,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的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款等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核实,查清负债规模及债务的构成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报表,并按规定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审计锁定。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在经过严格审计认定锁定债务之后,才能开展偿债工作。
三、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工作步骤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督促检查,五市三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五市三区自查摸底。各区市要统一组织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和农村中小学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逐校、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原始凭证,严格审计,剔除不实债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和学校要将审计后的债务在相应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和学校等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