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介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完成系统申报操作程序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提出单独打印完税凭证请求,由税务人员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税收业务管理平台“个税数据接收”模块进行处理。
(三)使用扫描表进行窗口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单独打印完税凭证的请求,税务人员在税收业务管理平台“受理申报”模块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按以下要求报送:
(一)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二)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网上申报单位,报送通过网上报税系统“查询打印”功能打印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10);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非网上报税单位,报送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查询统计”功能打印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11)第一页和最后一页。
(三)其他没有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窗口申报扣缴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实行“工资薪金所得”附征的建筑业扣缴义务人,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实行“工资薪金所得”附征的建筑业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见附件1-2);财政单位统发工资实行汇总扣缴申报的,在窗口申报的同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财政单位统发工资专用)》(见附件1-3);对本单位从事税法规定的特殊行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年度扣缴申报,在窗口申报的同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特定行业人员年度申报)》(见附件1-4);其他窗口申报扣缴义务人在窗口申报的同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1)。
第三章 自行申报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申报纳税人,包括: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经营所得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
第二十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窗口申报方式自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如需补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取得《税收缴款书》等完税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