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四)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规范运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协调联动的新开工项目管理机制。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新开工项目情况,解决新开工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信息管理,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档案制度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调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以及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和部署,逐步建立全市新开工项目管理档案制度。
  县区、各开发园区等单位逐步建立项目储备机制和新开工项目档案制度,及时报送投资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管理档案,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六、强化监督检查,提高服务水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