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
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四、建立新开工项目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和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切实履行职能,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既依法办事又高效服务,既各负其责又高度统一,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认真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用地管理、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和施工许可、投资统计等各项工作。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按规范要求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核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后,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