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政办[2008]3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精神,努力做到既服从大局又促进发展,既依法办事又高效服务,既各负其责又高度统一,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切实从源头上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各项手续,提高管理新开工项目的工作水平,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方针,积极引导投资项目向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倾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方针,充分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视察时所提出的“今天的投资结构就是明天的产业结构”的精神实质,积极引导投资项目向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倾斜,着力调整充实重点项目储备,努力增加有效投入。要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三农”、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千方百计落实建设条件,力争尽早开工。对高耗能、高污染,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切实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三、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