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8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人办[2008]26号)
各工委(室)、办公厅各处室: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8年5月8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增强执法检查工作实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
(一)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有关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执法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执法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