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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及相关资料交还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规划、设计房地产项目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用配套设施和物业管理服务设施。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最少不低于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设项目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 置和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位置应当便于物业管理活 动。
  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办公用房、保安值班用房、水电工操作用房、保洁用房、业主委 员会活动用房。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工程总造价3%的比例提取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管理与使用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选聘专业企业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 服务;
  (三)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组织、协助有关单位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管理事务,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条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将合同样本在制定后30日内报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对发生在产权物业部位内的人身生命、财产有特殊保护、保管要求 的,另行签订特殊保护、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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