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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含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应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 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住宅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街区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可以将 几个住宅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 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
  第十条 对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引导业主按照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第十一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较多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 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 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的投票权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住宅物业按照一套房屋计一投票权;
  (二)住宅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200平方米计一投票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有 房地产权证的,每证计一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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