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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朱读稳

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安 庆 市 物 业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做好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推选业主代表,享有被推选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使用权和监督 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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