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安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朱读稳
二○○七年二月八日
安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中央、省驻宜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本级生育保险业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人口计生、卫生、地税、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