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
(宜政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市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现就全市26项民生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省定继续实施的十二项民生工程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现有农村低保制度基础上,实施扩面提标。200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从683元提高到860元,原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补差标准由人年均380元提高到437元;2008年新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补差标准为177元。所需资金,八县(市)由省与县(市)财政按7:3的比例负担;市区除省承担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
(二)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到全市所有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在2007年人均5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省财政补助标准由15元提高到3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由5元提高到1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
(三)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8年,继续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并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 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所需资金地方分担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仍按原渠道和负担比例由省、市(区)承担。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中央按照落实基本标准所需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承担的50%部分,八县(市)自行承担,市区农村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市区特教学生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市区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和公用经费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9项民生工程,继续按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庆建设的意见》(宜政发〔2007〕 2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