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的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为:
(一)在校学生、未成年人:120元/人·年。
(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270元/人·年。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见《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一览表》(附件1)。
第八条 参保对象中的低保人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认定;重残人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认定;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具体界定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其中,A、B类低保人员、重残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统称为“城市困难人员”。
第九条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组织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未成年人、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到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
第十条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根据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低保金领取证、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的9月10日。
第十二条 政府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在每年的12月31日以前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城镇居民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于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保险年度),享受本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范围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