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政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依据本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下列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原则;二是大病统筹原则;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四是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居民委 员会开展参保登记等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协助组织中小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
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并配合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市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参保办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