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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和省内领先水平的 组织。
  第七条 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市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技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 不超过30项。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技奖候选项目按照任务来源、隶属关系,经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其中,两个以上个人或组织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主持的个人或组织牵头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分专业(学科)进行,专业(学科)评审组向评委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意见。
  评委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委会的决议进行审核后,在《安庆日报》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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