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名所用汉字以国家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应避免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和同音字。地名的外文译写和罗马字母拼写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于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带有不健康内容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同音重名,在征得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本市与周边市共同使用的地名名称变更,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省辖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单独或联合提出意见,报省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市内著名的涉及两个县(市)、区以上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送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安阳市城区范围内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公园、大型公共设施等名称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属有关部门按管辖范围提出方案,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宽度在20m以下的支路、街、巷、居民住宅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各县(市)范围内的地名命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告,经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送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使用部门提出方案和报告,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送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新建跨县(市)、区的建筑物名称,应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新建的住宅区和较大型建筑物的名称(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楼高8层以上),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在安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及建设单位协商提出适当名称,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有关部门提出适当名称,报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