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现公布《安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董永安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安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市地名委员会是地名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地名方面的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市地名委的领导下承办地名管理日常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地名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 地名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地名工作规划;
(三)承办本辖区各类地名命名、更名、废名的申报、审核、登记、报批;负责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
(四)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和更新;
(六)负责收集、整理地名资料,鉴定、保管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服务;
(七)负责编辑出版地名书刊、图集和对公开出版的地图、书刊及其它出版物中的地名审查;审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
(八)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开展地名学的理论研究,推广地名科研成果,培训地名工作人员;
(九)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建设、规划、公安、财政、工商、国土资源、房管、交通、水利、旅游、档案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安阳市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经标准化处理的规范化地名一般不得更改;必须命名或更改的地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或命名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