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副市长王登喜任组长,市公安局局长翟化夫、市发改委主任韩国全、市财政局局长李荣华、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建仓为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和监督指导。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联系电话:0374-5137898-25691),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建仓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五、实施步骤
此次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期限为3年,自2008年开始,至2010年年底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7月底前)。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加强公安“三基”工程建设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确定建设重点,明确责任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8月1日-2010年8月31日)。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搞好调查摸底,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已经审批立项正在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积极落实建设资金,加强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对即将动工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立足实际,认真做好建设前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资金落实等工作。为加快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程进度,对于已列入市政府2009年、2010年规划项目的单位,各县(市)可先自行筹措资金,先期开工建设,待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再凭招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合同、开工证、竣工证、房产证等有关建设资料,到当地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对于2005年-2007年监管场所建设项目,中央资金已经补助到位的单位,各县(市)要积极落实资金,按照建设标准,抓紧进行实施。同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导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和审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9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先进经验。要根据市政府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做好所辖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具体负责对各所辖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对3年以来在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