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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十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把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职责,实行县(市)长负责制。将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纳入对县(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在每年年初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基础上,由市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专班进行考核。住房保障的完成情况,政府每年应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报告。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任召集人,房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公积金、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沟通、配合与协调,全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在房产主管部门内明确具体承担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二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市房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县(市)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年度目标责任的县(市),要及时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建设、房产、价格等部门要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以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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